微信公众号权属引纠纷公司个人互诉皆被驳回-【新闻】
□ 曹柳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个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平台,利用公司资质通过认证,这种方法虽然是条捷径,但也为权属纠纷埋下了隐忧。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件有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 某公司诉称,2013年,党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并通过公司的资质获取了认证标志。2014年,党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一直占有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权不归还。2015 年8月,这家公司通过腾讯客服找回了该公众平台的使用权。2016年9月,党某通过最初注册时的个人信息将该公众平台账号盗走。 同时,党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并称微信公众账号是其于2013年用个人信息申请注册,主体类型为个人,未通过腾讯公司认证。党某称,根据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其拥有该账号的合法使用权。自2015年8月公司窃取账号使用权,至2016年9月自己向腾讯公司申诉取回账号使用权期间,该公司将公众账号流量、广告功能关闭,同时发布违规文章,造成了一定损失。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涉及的公众账号使用的是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因此,对该账号的管理应依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进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账号管理”部分规定: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并非此公众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该账号虽然曾关联微博,但账号主体信息显示认证情况为未认证,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关联微博这一事实属于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综合以上分析,不能认定该公司具有公众账号的使用权。因此,该公司主张党某赔偿因占有该账号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20万元、并在省级报纸作出道歉声明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党某无证据证实公司管理公众账号期间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驳回了党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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