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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2018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4 20:01:09 阅读: 来源:滤膜厂家
福耀玻璃:2018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收市后,在中国经济权益凭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A股股份总数2,002,986,332股为基数,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0.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1,502,239,749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A股

股权登记日:2019/5/28

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2019/5/29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9/5/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入资金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经济权益凭证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于香港联合交易单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标题为“派付2018年度末期股利”的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设立资金会、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为“鸿侨海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更为现名,下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设立资金会、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控股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0.75元。

(2)对于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经济权益凭证投入资金设立资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经济权益凭证投入资金设立资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份公司凭证,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份公司凭证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金额0.75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凭证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份公司凭证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0.75元;待个人股东(包括经济权益凭证投入资金设立资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公司凭证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经济权益凭证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对于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入资金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0.67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入资金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入资金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本公司A股股份公司凭证(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份公司凭证名义带有人账户以金额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份公司凭证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入资金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入资金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深圳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的投入资金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经济权益凭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份公司凭证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入资金者名义带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入资金者。港股通投入资金者的现金红利以金额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份公司凭证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入资金者通过沪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经济权益凭证投入资金设立资金通过沪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入资金者征税。内地企业投入资金者通过沪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入资金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份公司凭证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入资金者通过深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经济权益凭证投入资金设立资金通过深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入资金者征税。内地企业投入资金者通过深港通投入资金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份公司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入资金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入资金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于香港联交网站所披露的标题为“派付2018年度末期股利”的公告。

(6)对于带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金额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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